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