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