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