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