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大音量音响、陀螺、响鞭先行登记保存,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