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大音量音响、陀螺、响鞭先行登记保存,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