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先行登记保存,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