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声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声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声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