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