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六条有效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