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监督抽检计划委托具有食品安全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实施抽样检验。抽检结论可以作为判定同一批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