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七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行政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