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