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三节 小餐饮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登记管理不得收取费用。小餐饮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