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核准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核准证书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样式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