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食品网络经营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