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产品留样制度,对出厂的所有批次产品留存样品。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出厂检验的需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免除标注保质期的留样食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