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已修改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核准证书或者被注销登记证书、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或者小餐饮、食品摊贩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