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按照损毁程度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