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化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