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