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于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并在《黄山日报》和黄山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公布。

在《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