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在审议法规案前,应当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法规草案或草案修改稿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