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