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