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格式条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于30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