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章 格式条款监督第十八条已废止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保证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六)法定举证责任;(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