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