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许可内容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