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时,在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