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