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作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