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养犬人未送饲养的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