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

住宅小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和表演等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