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用犬绳牵领犬只;(二)为犬只佩戴犬牌;(三)有效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携带犬只与他人同时搭乘公用电梯;(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用犬绳牵领时,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