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养犬人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