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五条已修改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四)有专人管养犬只;(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单位饲养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五)犬只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