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在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签署依法养犬承诺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在同一场所办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