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领导干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如实报告的,先行停止执行职务,并视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