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领导干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