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大中型水库下游河道的整治工作。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