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建设、工商、物价、公安、交通、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