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乘客代表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监督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保留或取消其经营权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