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利用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送乘客的营运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