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八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志愿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二)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表彰志愿者;(三)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与物资;(四)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五)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和交流活动;(六)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