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六条有效志愿者可以自行或者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提供志愿服务。提倡个人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从事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