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咨委会可以对提出咨议意见的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调查活动、要求管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或者说明有关情况。

咨委会应当将监督情况向决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