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三)违法批准开工的;(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