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需变更设计或者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必要时可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勘察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参加。逾期补签的无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