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设立的专业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社会代建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