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不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妨碍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